分離出的人類基因能獲得美國專利權嗎?
多年來,許多生物技術和制藥公司投入了大量時間和金錢來研究人類基因。人們進行這項研究的目的在于尋找很多疾病的根源以及診斷和治療方法,此研究也引發(fā)了一些非常有趣和重要的專利問題。最近,美國最高法院在第12-393號案件(最高法院2013年6月13日)“美國分子病理學學會與麥利亞德基因公司之間的訴訟案”(Associatio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 v. Myriad Genetics, Inc.)中,就分離出的人類基因能否申請專利有關的幾個關鍵問題進行了裁定。這一典型案例的裁定,對于在人類基因研究和專利方面進行投資的生物技術和制藥公司有著很好的啟示和借鑒作用。
當事一方麥利亞德公司發(fā)現了兩個人類基因(現稱為BRCA1和BRCA2)的 DNA精確位置和序列。這兩個基因的突變與乳腺癌和卵巢癌的患癌風險上升有關。麥利亞德公司開發(fā)的醫(yī)療測試有助于對病人進行BRCA1 和BRCA2基因突變檢測,從而評估病人患癌風險是否上升。
麥利亞德公司憑借此項研究獲得了眾多美國專利。該案件中的一些專利權利要求針對BRCA1和BRCA2的DNA序列,這些核苷酸序列(既有編碼序列也有內含子序列)與天然序列相同,其他專利權利要求則針對合成DNA,即互補DNA(cDNA)。cDNA僅包含編碼序列,不含內含子,因此不是天然形成的分子。美國最高法院指出:“如果麥利亞德公司的專利有效,麥利亞德公司將擁有分離人的BRCA1和BRCA2基因的專有權,方法是將連接此DNA與人的其他基因組的共價鍵斷開”。美國最高法院進一步指出,“這些專利也將賦予麥利亞德公司對合成BRCAcDNA的專有權”。
筆者注意到,在麥利亞德公司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針對何種類型的基因權利要求符合美國專利法第35章第101條專利標的要求進行了裁定。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天然形成的BRCA1和BRCA2基因序列是自然界的產物,因此按照美國專利法第35章第101條規(guī)定,針對這兩個基因序列的權利要求不符合條件,無法獲得專利保護。人造cDNA與天然形成的基因有所不同,因此可以獲得專利保護。最終,美國最高法院支持了其中的一些權利要求,同時也裁定其他權利要求無效,裁定標準是相應基因是否被視為自然產物。
然而,對于天然形成的DNA,麥利亞德公司辯解稱,雖然他們在專利權利要求中針對的BRCA1和BRCA2 DNA序列包含與天然序列相同的核苷酸序列,但仍構成專利標的,因為他們分離并識別出了該DNA序列。麥利亞德公司還辯稱,在自然界中找不到這一分離出的DNA分子。
對于麥利亞德公司的說法,美國最高法院并不贊同,并解釋稱,麥利亞德公司既沒有創(chuàng)造,也沒有改變 BRCA1和BRCA2基因中編碼的遺傳信息。筆者認為,美國最高法院關注的事實是:分離出的BRCA基因包含與天然序列相同的核苷酸序列(既有編碼序列也有內含子序列)。因此,美國最高法院表示,麥利亞德公司的貢獻只是確定了BRCA1和 BRCA2基因的精確位置和基因序列。天然形成的DNA片段是自然界的產物,不能只將其分離出來而獲得專利保護。麥利亞德公司的主要貢獻是發(fā)現了BRCA1和BRCA2 基因的精確位置和基因序列。但是在此過程中,麥利亞德公司并沒有創(chuàng)造任何東西,也不存在任何發(fā)明行為。因此,美國最高法院得出的結論認為,麥利亞德公司發(fā)現了BRCA1和BRCA2基因的位置,但根據美國專利法第101條,這一發(fā)現本身并不能使BRCA基因成為可獲得專利保護的新合成物質。
此外,對于人造cDNA,美國最高法院則認為,和天然形成且分離出的DNA片段相比,cDNA在申請專利時不存在相同的障礙。根據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規(guī)定,cDNA可以獲得專利保護,因為它僅包含編碼序列,沒有內含子,因此不是天然形成的分子。在移除內含子的過程中,實驗室技術員無疑創(chuàng)造了新的東西來合成cDNA。美國最高法院指出,雖然cDNA保留了天然形成的DNA外顯子,但仍與衍生源DNA有所不同。因此,由于cDNA不是天然形成的,cDNA不是自然界的產物,可構成專利標的。
筆者認為,麥利亞德公司一案的判決對生物技術行業(yè)利弊共存:如果專利涉及與天然序列相同的分離基因序列,則可能增加風險。但如果公司的專利組合涉及針對修改過的基因序列的權利要求,則擁有了一定保障。生物技術公司應對自己的美國專利組合進行檢查,以評估麥利亞德公司一案的判決對與基因序列有關的權利要求的影響。生物技術公司還應研究競爭對手的美國專利組合,以確定競爭對手的專利權利要求能否通過適用麥利亞德公司一案判決的專利標的適格測試。今后,生物技術公司在為自己的基因研究尋求美國專利保護時,應了解麥利亞德公司一案的判決并在撰寫權利要求文件時應用該判決。(知識產權報 作者 理查德·芮新<Richard B. Racine>)
13-09-06
——桂林市持衡專利商標事務所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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